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欧美同学基金会(以下简称“欧基会”)慈善项目的实施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欧基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欧美同学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欧基会开展的慈善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财产管理、项目监督与评估、项目档案以及附则。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根据欧基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欧美同学基金会章程》,项目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欧基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及受助人实际需求;
(三)服务领域为符合欧基会宗旨的项目;
(四)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坚持项目实施效益最大化原则;
(五)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及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
(一)项目背景、社会意义以及政治意义;
(二)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欧基会宗旨);
(三)项目名称、目标以及合作时间;
(四)项目组织架构;
(五)项目受益对象、人数、范围以及预期效果;
(六)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
(七)项目监督与评估等。
第六条 一般项目须经欧基会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长指定代表人审批,重大项目立项、预算及支出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经批准的项目方可进入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七条 严格合法合规实施项目,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禁徇私舞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欧基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项目综合部门要分工明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协议和方案的签订执行,负责与捐赠人沟通协调,组织项目的日常管理、定期汇报、督导、总结验收以及信息公开等。
第九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需制定项目管理流程。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管理流程,组织项目的实施,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条 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开展项目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第十一条项目实行预算制管理。根据项目预算方案制定项目执行计划和细化项目预算须经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代表人批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须适度调整项目执行计划和预算,应报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代表人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编写项目结项报告和资金决算,及时向欧基会秘书处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捐赠人,确保反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整理收集项目实施相关文件、图片、协议等材料并存档。
第四章 项目财产管理
第十四条对捐赠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
第十五条 应当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捐赠财产用途的,应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根据捐赠协议、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提交项目请款报告,附项目阶段性或项目结项报告,经项目综合部负责人、财务人员、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代表人批准后方可拨款。项目执行单位及时向欧基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七条 捐赠人查询、提供其捐赠财产使用的有关资料时,应由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捐赠协议处理;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相关审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欧基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欧基会采用项目跟踪监督、捐赠方监督、社会监督、审计评估以及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欧基会建立项目跟踪监督巡查机制,以检查、调研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随时向欧基会领导报告。项目承办部门会同法务合规部、资财管理部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办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做项目进展反馈报告,每年度作一次项目执行报告,随时接受捐赠方监督。
第二十四条 欧基会开展的慈善项目,立项后均采取公示制,实行公开、透明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增强社会透明度。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接受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终结后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估,项目评估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效果和社会效果评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
第六章 项目档案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分类整理,归类建档。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第二十九条 项目档案定期由项目承办部门向综合办公室移交,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欧基会各部门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核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