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纪律,进一步加强勤政廉洁建设,健全监督机制,特制定勤政廉洁若干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不准收受合作单位等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及时向组织说明并上交。
第二条 不准接受捐赠企业及个人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第三条 不准在业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有关票据。
第四条 不准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中介费、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
第五条 不准在公益项目招、投标中徇私舞弊。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坚持集体研究和公开监督制度。
第六条 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准个人私自作出承诺。
第七条 不准用公款支付个人名义的宴请。不准违反接待规定进行公关接待和业务接待。
第八条 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便利与优惠条件。
第九条 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家财物。
第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核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