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欧美同学基金会(以下简称“欧基会”)为保证与各关联方顺利开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欧基会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有必要发生关联交易,须遵循严格审批、表决回避、如实披露原则。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四)在处理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欧基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三条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欧基会的重要关联方。
(一)欧基会的发起人。
(二)欧基会的主要捐赠人,主要包括本年度累计捐赠数额超过基金会当年捐赠收入5%以上或者500万以上的捐赠单位或个人。
(三)欧基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
(四)欧基会的被投资方。
(五)欧基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理事会成员、正副秘书长以及对项目的决策起重大影响的其他中层管理人员。
(六)其他与欧基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欧基会的一般关联方。
(一)欧基会的主要捐赠人之外的捐赠人。
(二)其他与欧基会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欧基会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六条 欧基会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二)委托开展投资活动(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开展业务。
(八)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二)购买开展公益项目所需物资或产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五)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导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欧基会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如遇到按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确定为欧基会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情况的,相关部门须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该书面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交易方的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二)具体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原则与定价依据。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必要性、对欧基会的影响。
(五)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关联交易事项需经理事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关联人的回避与信息公开
第九条 关联交易相关的关联人不得参与对该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十条 关联交易情况应及时通过欧基会官方网站或依法应予以公示的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下列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情况应在年检报告中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核通过之日起执行。